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簡補,318,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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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318號
原 告 鴻成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訴訟代理人 王偉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旭旻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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