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簡補,320,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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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320號
原 告 戴豪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竣暐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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