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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340號
原 告 沈傳緒
被 告 王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91,6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4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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