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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369號
原 告 王黃勉
王偉讚
王薰慧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王靉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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