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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37號
原 告 劉清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建貴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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