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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375號
原 告 王羿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4,217元(即本金283,645元、已核算之利息528,253元、113年2月23日起迄113年8月20日止之利息22,31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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