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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378號
原 告 仲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莉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喬翎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000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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