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簡補,59,2024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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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9號
原 告 陳宜穗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流旅店股份有限公司即一樣青年旅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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