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簡補,76,2024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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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76號
原 告 承達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益利
訴訟代理人 陳柏蒼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清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1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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