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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95號
原 告 簡杉圳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查:
㈠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2682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17萬6000元)。
㈡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末尾簽名或蓋章,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簡傳來,請提出委任狀。
㈢綜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前述㈠、㈡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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