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簡補,97,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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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97號
原 告 王育升

王乃梧
王乃勉
王乃苓
兼前列原告三人
訴訟代理人 王彥翔


一、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費用法第9條(修正後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

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民事判例要旨參照)。

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及第77條之12參照。

及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乃屬於財產權訴訟但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者,故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故原告應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7,335元,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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