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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訴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連惠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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