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89,南保險小,17,2001052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保險小字第一七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貞松
訴訟代理人 朱惠君
複 代 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七月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泰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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