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89,南勞小,11,2001053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勞小字第一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周進田律師
被 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華
右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台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臻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廖明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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