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勞簡字第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
被 告 乙○○○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良
右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直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