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89,南勞簡,3,200105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勞簡字第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
被 告 乙○○○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良
右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直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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