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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小字第一О二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七月二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泰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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