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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二八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里己律師
蔡淑媛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郭玉山律師
蕭麗琍律師
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曉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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