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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二九五號
原 告 恆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福
訴訟代理人 蔡麗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周曉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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