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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六六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住台南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阮世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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