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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七一九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久益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送達代收人 吳明堂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佰肆零捌元」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肆佰零捌元」。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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