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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八六一號
上 訴 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烈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本院台南簡易庭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折合銀元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伍拾元,折合新臺幣陸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法院書記官 廖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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