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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勞小字第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提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羅進
訴訟代理人 張美卿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泰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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