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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五О五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如琴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台南簡易庭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周曉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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