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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五三八號
原 告 甲○○○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衡陽
訴訟代理人 柯長榮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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