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五六一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慶
訴訟代理人 凃佩呈
鍾坤龍
莊博翔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七月二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泰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