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0,南小,603,200105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六О三號
原 告 乙○DC.A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秀戀
訴訟代理人 賴正益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南小字第六О三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下午三時0分在本院台南簡易庭第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法 官 阮世賢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到場關係人:
原被告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筆錄。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佰柒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法 官 阮世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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