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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六二三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楊東憲
鍾坤龍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叁仟玖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淑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法院書記官 周曉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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