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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六八九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蔡進義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參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玖仟貳佰伍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一日起至九十年三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佰陸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臻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廖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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