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0,南小調,619,200105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調字第六一九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送達代收人 吳采容
相 對 人 趙于惠
右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關於本件信用卡約定條款涉訟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有約定條款一紙可稽。

茲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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