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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調字第六二六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起訴
狀繕本二份(訴狀應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曉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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