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0,南小調,626,200105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調字第六二六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起訴
狀繕本二份(訴狀應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曉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