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0,南簡,103,2001051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О三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伍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直青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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