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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二О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
四日本院台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折合銀元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柒佰伍拾元,折合新台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金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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