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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五О二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楊東憲
鍾坤龍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直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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