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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六五三號
原 告 甲○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堂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五月二十四日庭期前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玖萬零貳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玖佰零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萬仟貳仟捌佰伍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泰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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