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0,南簡補,27,2001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補字第二七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大進
右原告與被告台鳳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直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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