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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二七七二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胡美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莊孝襄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台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孟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林清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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