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2,南簡,1246,200402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興松有限公司
市○○街二0八巷七十弄一號
七十弄一號 訴訟代理人黃紹文律師
一段六二號十樓 訴訟代理人徐美玉律師
路一段六二號十樓 訴訟代理人黃溫信律師
生路一段六二號十樓
被告台南市政府
代理人 許添財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一二四六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在本院台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法 官 蔡孟珊
法院書記官 林清薰
到場關係人:
原被告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筆錄。
上述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後附之民事判決要旨稿所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清薰
法 官 蔡孟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林清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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