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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一二六四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律師
蔡弘琳律師
蘇正信律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慧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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