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2,南簡,1272,2004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一二七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高智
證 人 林朝農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一二七二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在本院台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法 官 王慧娟
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
到場關係人:
原被告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筆錄。
上述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後附之民事判決要旨稿所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
法 官 王慧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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