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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一七六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慧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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