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一九八二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榮忠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零玖萬伍仟柒佰柒拾伍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以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為付款人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原告提示後,竟均因拒絕往來而遭退票。
為此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十五紙為證,被告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 雅 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黃 富 煜
┌─┬────┬────┬────┬────────┬──────┬────┐
│編│ │ │ │ │ │ 提示日 │
│ │發 票 人│ 票 號 │發 票 日│ 金 額 │ 付 款 人 │ 即利息 │
│號│ │ │ │ │ │ 起算日 │
├─┼────┼────┼────┼────────┼──────┼────┤
│1│ 甲○○ │0008│92.5│參拾捌萬伍仟貳佰│台南市第六信│92.6│
│ │ │140 │.28 │柒拾壹元 │用合作社 │.6 │
├─┼────┼────┼────┼────────┼──────┼────┤
│2│ 甲○○ │0008│92.5│參拾肆萬貳仟伍佰│台南市第六信│92.7│
│ │ │143 │.30 │捌拾元 │用合作社 │.17 │
├─┼────┼────┼────┼────────┼──────┼────┤
│3│ 甲○○ │6077│92.5│貳拾萬柒仟參佰柒│台南市第六信│92.6│
│ │ │711 │.31 │拾肆元 │用合作社 │.6 │
├─┼────┼────┼────┼────────┼──────┼────┤
│4│ 甲○○ │6077│92.5│貳拾伍萬元 │台南市第六信│92.6│
│ │ │710 │.31 │ │用合作社 │.6 │
├─┼────┼────┼────┼────────┼──────┼────┤
│5│ 甲○○ │0008│92.6│參拾貳萬玖仟伍佰│台南市第六信│92.7│
│ │ │150 │.12 │壹拾伍元 │用合作社 │.17 │
├─┼────┼────┼────┼────────┼──────┼────┤
│6│ 甲○○ │6077│92.6│參拾貳萬壹仟肆佰│台南市第六信│92.7│
│ │ │714 │.14 │零玖元 │用合作社 │.17 │
├─┼────┼────┼────┼────────┼──────┼────┤
│7│ 甲○○ │6077│92.6│壹拾參萬元 │台南市第六信│92.7│
│ │ │715 │.14 │ │用合作社 │.17 │
├─┼────┼────┼────┼────────┼──────┼────┤
│8│ 甲○○ │6077│92.6│參拾柒萬參仟壹佰│台南市第六信│92.7│
│ │ │704 │.15 │貳拾陸元 │用合作社 │.17 │
├─┼────┼────┼────┼────────┼──────┼────┤
│9│ 甲○○ │0008│92.6│貳拾陸萬零捌佰參│台南市第六信│92.7│
│ │ │148 │.18 │拾肆元 │用合作社 │.17 │
├─┼────┼────┼────┼────────┼──────┼────┤
│0│ 甲○○ │0008│92.6│壹拾陸萬柒仟伍佰│台南市第六信│92.7│
│1│ │149 │.18 │參拾壹元 │用合作社 │.17 │
│ │ │ │ │ │ │ │
├─┼────┼────┼────┼────────┼──────┼────┤
│1│ 甲○○ │6077│92.6│貳拾伍萬元 │台南市第六信│92.7│
│1│ │717 │.21 │ │用合作社 │.17 │
├─┼────┼────┼────┼────────┼──────┼────┤
│2│ 甲○○ │6077│92.6│貳拾貳萬陸仟伍佰│台南市第六信│92.7│
│1│ │718 │.21 │貳拾陸元 │用合作社 │.17 │
│ │ │ │ │ │ │ │
├─┼────┼────┼────┼────────┼──────┼────┤
│3│ 甲○○ │6077│92.6│參拾萬捌仟壹佰伍│台南市第六信│92.7│
│1│ │702 │.24 │拾玖元 │用合作社 │.17 │
│ │ │ │ │ │ │ │
├─┼────┼────┼────┼────────┼──────┼────┤
│4│ 甲○○ │6077│92.6│貳拾伍萬元 │台南市第六信│92.7│
│1│ │720 │.28 │ │用合作社 │.17 │
│ │ │ │ │ │ │ │
├─┼────┼────┼────┼────────┼──────┼────┤
│5│ 甲○○ │6077│92.6│貳拾玖萬參仟肆佰│台南市第六信│92.7│
│1│ │721 │.28 │伍拾元 │用合作社 │.17 │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