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3,南保險簡補,1,2004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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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保險簡補字第一號
原 告 乙○○
丙○○
右原告與被告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貳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富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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