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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三一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周炳宏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三一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二分在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許蕙蘭
法院書記官 鄭吉裕
通 譯 余志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伍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捌仟陸佰陸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零點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鄭吉裕
法 官 許蕙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鄭吉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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