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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三八號
原 告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烈
訴訟代理人 林榮原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恆春鎮○○里○○鄰○○路一0九巷三七號七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杰正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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