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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四五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紀成昌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四五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夏 明 宇
法院書記官 高 惠 美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零壹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玖仟玖佰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九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高惠美
法 官 夏明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高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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