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3,南小,194,200402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九四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贊
訴訟代理人 蕭雅茹
楊惠珊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新港鄉三間村三間厝六二七號九樓之二,有原告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附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逸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孫鈴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