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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九四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贊
訴訟代理人 蕭雅茹
楊惠珊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新港鄉三間村三間厝六二七號九樓之二,有原告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附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逸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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