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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二ОО號
原 告 香港商香港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睿智
訴訟代理人 邱淑芳
被 告 乙○○即蔡欣蓉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二00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張季芬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伍仟伍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零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按每月新台幣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法 官 張季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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