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3,南小,233,200402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二三三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明政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榮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將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零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鄭吉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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