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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三五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訴訟代理人 曾震銘
謝燿州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三五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洪碧雀
法院書記官 杜孟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杜孟珍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杜孟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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