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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三五八號
原 告 乙○○○○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國雄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鄭吉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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